河南省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知识手册
河南省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知识手册
(1-17项由劳动卫生科杨艳副主任医师主持编制、18-33项由劳动卫生科王思华副主任医师主持编制、34-52项由劳动卫生科周文慧副主任医师主持编制、53-66项由劳动卫生科焦洁副主任医师主持编制、67-77项由劳动卫生科曾东副主任医师主持编制;劳动卫生科李奎荣主任医师担任整个手册审核、校对工作。)
一、职业健康法律知识
1.《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其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职业病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工作机制是?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防治职业病的“三级预防”是指?
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疾病,通过采取以下有效的控制措施可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一级预防,也叫病因预防,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工艺、技术和材料,合理利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减少劳动者职业接触的机会和程度,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2)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通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结合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以早期发现劳动者所遭受的职业危害。
(3)三级预防,是对患有职业病和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进行合理的治疗和康复。
5.《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6.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业健康素养水平,保持和促进自身健康。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主要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发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6)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告知、警示告知、公告告知、培训告知等);
(7)及时报告职业病;
(8)对患职业病者进行救治、安置;
(9)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10)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
(11)保护未成年工、女工免受职业伤害;
(12)如实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都有哪些?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9.劳动者应如何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3)遵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4)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增强自身防护意识;
(5)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6)正确使用及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7)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0.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妇女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1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1)、(3)、(9)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7.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方面应承担的职责是?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一般健康体检不能视为职业健康检查。
18.《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哪些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9.用人单位应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20.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方面应承担的职责是?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提到: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22.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是什么?
(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23.《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4.用人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对应急健康检查的要求如下: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5.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报告及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6.职业病诊断机构如何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7.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
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28.国家对职业病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并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中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目前职业病名单为十大类,132种。具体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9.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确诊为职业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便享受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0.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1.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如何获得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二、职业健康保护基本知识
32.影响毒物对机体毒作用的因素有哪些方面?
(1)毒物的化学结构
物质的化学结构决定其理化性质,也决定其参与化学反应的能力;而物质的理化性质、化学活性又与其生物学活性和生物学作用密切相关,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毒性。目前已了解一些毒物的化学结构与其毒性有关。例如,脂肪族直链饱和烃类化合物的麻醉作用,在3~8个碳原子范围内随碳原子数增加而增强;氯代饱和烷烃的肝脏毒性随氯原子取代的数量而增大等。据此,可大致推测某些新化学物的毒性和毒作用特点。
毒物的理化性质对其进入途径和体内过程有重要影响。分散度高的毒物,易经呼吸道进入,化学活性也大,有时作用有所不同。例如锰的烟尘毒性大于锰的粉尘;但铝烟尘主要损害神经系统,而铝粉尘主要引起铝尘肺。挥发性高的毒物,在空气中蒸气浓度高,吸入中毒的危险性大;一些毒物绝对毒性虽大,但其挥发性很小,其在现场吸入中毒的危险性并不高。毒物的溶解度也和其毒作用特点有关,氧化铅较硫化铅易溶解于血清,故其毒性大于后者;苯的脂溶性强,进入体内主要分布于含类脂质较多的骨髓及脑组织,因此,对造血系统、神经系统毒性较大。刺激性气体因其水溶性差异,对呼吸道的作用部位和速度也不尽相同。
(2)剂量、浓度和接触时间
不论毒物的毒性大小如何,都必须在体内达到一定量才会引起中毒。空气中毒物浓度高,接触时间长,若防护措施不力,则吸收进入体内的量大,容易发生中毒。因此,降低空气中毒物的浓度,缩短接触时间,减少毒物进入体内的量是预防职业中毒的重要环节。
(3)联合作用
毒物与存在于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可同时或先后共同作用于人体,其毒效应可表现为独立、相加、协同和拮抗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应注意毒物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相加和协同作用,以及生产性毒物与生活性毒物的联合作用。已知环境温度、湿度可影响毒物的毒作用,在高温环境下毒物的毒作用一般较常温大。有人研究了58种化学物在低温、室温和高温时对大鼠的毒性,发现在36℃高温,毒性最强。高温环境下毒物的挥发性增加,机体呼吸、循环加快,毛孔扩张、出汗增多等,均可促进毒物的吸收;体力劳动强度大时,毒物吸收多,机体耗氧量也增多,对毒物更为敏感。
(4)个体易感性
人体对毒物毒作用的敏感性有较大个体差异,即使在同一接触条件下,不同个体所出现的反应可相差很大。这种差异与种族、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理状况、营养、内分泌功能、免疫状态及个体遗传特征等有关。研究表明产生个体易感性差异的决定因素是遗传特征,例如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陷者,对溶血性毒物较为敏感,易发生溶血性贫血;不同ALAD基因型者对铅毒作用的敏感性亦有明显差异,携带ALAD2基因型者较ALAD1者更易发生铅中毒。
33.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导致的尘肺病是不可逆的疾病,生产性粉尘的控制应采取综合防控措施:
我国当前综合防尘和降尘措施可以概括为“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对控制粉尘危害具有指导意义。具体地说:①革,改革生产工艺和革新生产设备,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②水,即湿式作业,可降低环境粉尘浓度;③密,将尘源密闭;④风,加强通风及抽风除尘;⑤护,即个人防护;⑥管,经常性地维修和管理工作;⑦教,加强宣传教育;⑧查,定期检查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和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
个人防护是防止粉尘进入呼吸系统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技术防尘措施的必要补救。在作业现场防、降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卫生标准所要求的水平时,如井下开采的盲端,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工人防尘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不能用棉纱口罩和医用口罩代替防尘口罩)、防尘眼镜、防尘安全帽、防尘衣、防尘鞋等。
粉尘接触作业人员还应注意个人卫生,作业点不吸烟,杜绝将粉尘污染的工作服带回家,经常进行体育锻炼,加强营养,增强个人体质。
34.化学毒物的预防控制措施:
(1)根除毒物。采用低毒代替高毒、无毒代替有毒,从生产工艺过程中消除有毒物质;
(2)降低工作场所化学毒物的浓度。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过程,避免开放性的生产,消除毒物逸散的条件,采用远距离程序控制,最大程度减少工人接触毒物的机会;
(3)加强通风、排毒。有密闭罩、通风管、净化装置和通风机组成的密闭一通风排毒系统是常用的生产性毒物控制措施。
(4)合理布局生产工艺、建筑设施。厂房、生产设施设备合理布局,采取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分开,危害较大的毒物采用隔离的设施及防范手段,减少人员毒物暴露机会;
(5)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生产设备加强维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工作环境;
(6)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做好个体防护、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等。
(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8)加强防毒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5.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
(1)暂时性听阈位移包括听觉适应和听觉疲劳,指人或动物接触噪声后听觉水平变化,脱离噪声环境后,经过一段时间听力可以恢复到原来水平。
(2)永久性听阈位移指由噪声或其他因素引起的不能恢复到正常听阈水平的听阀升高。内耳出现病理性改变,常见的有听毛倒伏、稀疏、缺失,听毛细胞肿账,变性或消失等。听毛细胞具有感音功能,但没有再生能力,人出生时大约有4万个听毛细胞,成年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听毛细胞逐渐减少。
(3)爆震性耳聋在某些生产条件下,如进行爆破,由于防护不当或缺乏必要的防护设备,可因强烈爆炸所产生的振动波造成急性听觉系统的严重外伤,引起听力丧失。
36.噪声的预防控制措施:
(1)控制噪声源。从声源上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噪声危害的一种方法,是工作场所噪声控制的根本途径。
(2)切断噪声的传播途径。根据噪声在传播过程中遇到障碍物时会产生反射、吸收、折射或绕射等特性,可以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和隔振与减振等技术措施,切断噪声的传播,保护作业人员的听力。
(3)加强个体防护。如佩戴护耳器:防噪耳塞、防噪耳罩。
(4)加强噪声危害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噪声暴露的常规监测和记录;对劳动者听力检测的记录管理;对工程控制措施的评价;对降噪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护耳器选择、使用和维护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等。
(5)对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尽早发现噪声岗位职业禁忌证。
37.高温作业按作业环境气象条件特点分类:
(1)高温、强辐射作业。其气象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
(2)高温、高湿作业。其气象特点是高气温、高气湿,而热辐射强度不大。
(3)夏季露天作业。露天作业中的热辐射强度虽较强热辐射车间作业为低,但持续时间较长,加之中午前后气温较高,常形成高温与热辐射的联合暴露。
38.中暑按发病机制和临床表现的不同分类:
(1)热射病是中暑最严重的一种,病情严重,死亡率高,由于体内产生和受热超过散热,引起体内蓄热,导致体温调节功能发生障碍。典型症状为集聚高热,肛温常在41℃以上,皮肤干燥,热而无汗,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有肝肾功能异常等。
(2)热痉挛是由于水和电解质的平衡失调所致。临床表现特征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痉挛呈对称性,轻者不影响工作,重者痉挛甚剧,甚至患者神志清醒,但体温多正常。
(3)热衰竭是热引起外周血管扩张和大量失水,造成循环血量减少,颅内供血不足而导致发病。主要临床表现为先有头疼、头晕,心悸,恶心,呕吐,出汗,继而晕厥。血压短暂下降,一般不引起循环衰竭,体温多不高。
39.高温的预防控制措施:
(1)改善工作条件。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改革工艺过程,控制高温、热辐射的产生和影响,减轻劳动强度。二是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三是隔热,可以使用隔热材料、水和空气作为隔热层。四是通风降温,除自然通风外,机械通风可选择风扇、喷雾风扇、集中式全面或局部冷却送风系统等。
(2)加强职业健康监护。除就业前体检外,在入暑前和暑期中,要动态观察高温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有高温就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3)加强个人防护。工作服应宽大、轻便及不妨碍操作,宜采用质地结实、耐热、导热系数小、透气性能良好,并能反射热辐射的织物。要根据不同作业的需要,配备隔热面罩、隔热、阻燃、通风防热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夏季露天作业者应配备宽边草帽、遮阳隔热帽或通风冷却帽等以防日晒。
(4)调整作息制度。炎热季节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劳动休息制度,尽可能缩短劳动持续时间。如实行轮换制,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等。应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工间休息室或凉棚,配置坐位、供水设备、风扇及半身淋浴装置等。
(5)合理供应含盐清凉饮料。要及时补充水分和食盐,具体的数量取决于出汗量和食物中含盐量。
(6)加强营养。在高温环境中劳动时,能量和蛋白质的消耗都比较多,所以应进食高热量、高蛋白、高维生素膳食。
40.放射性元素对人体的危害:
放射性元素主要可以破坏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血液系统,大剂量或长期接触会对人体造成明显的危害,会增加人体患癌风险,严重者会危及生命。
(1)中枢神经系统:放射性元素能够损伤DNA遗传物质,引起基因突变、染色体畸形。还可以破坏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头晕、头疼、乏力等不适症状;
(2)内分泌系统:放射性物质破坏人体内分泌系统,会使机体抵抗病毒、细菌的能力大大减弱,患疾病的风险随之增加。如果超过一定的剂量,就会有生命危险;
(3)血液系统:放射性元素会改变血管通透性,血液中的红细胞、白细胞明显下降,导致出血、感染、骨髓严重抑制等情况;
(4)增加患癌风险:放射性元素释放出放射性物质,会使细胞中的正常DNA断裂,DNA发生重组时有可能发生细胞变异产生癌细胞,使人患癌的风险增加。
41.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2.外照射辐射防护的原则:
(1)时间防护时间防护的原理是:在辐射场内的人员所受照射的累积剂量与时间成正比,因此,在照射率不变的情况下,缩短照射时间便可减少所接受的剂量,或者人们在限定的时间内工作,就可能使他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确保人身安全(仅在非常情况下采用此法),从而达到防护目的。时间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减少人体与射线的接触时间(缩短人体受照射的时间)。
(2)距离防护距离防护是外部辐射防护的一种有效方法,采用距离防护的射线基本原理是首先将辐射源是作为点源的情况下,辐射场中某点的照射量、吸收剂量均与该点和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我们把这种规律称为平方反比定律,即辐射强度随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变化(在源辐射强度一定的情况下,剂量率或照射量与离源的距离平方成反比)。增加射线源与人体之间的距离便可减少剂量率或照射量,或者说在一定距离以外工作,使人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就能保证人身安全。从而达到防护目的。距离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增大人体与射线源的距离。
(3)屏蔽防护屏蔽防护的原理是:射线穿透物质时强度会减弱,一定厚度的屏蔽物质能减弱射线的强度,在辐射源与人体之间设置足够厚的屏蔽物(屏蔽材料),便可降低辐射水平,使人们在工作场所受到的剂量降低至最高允许剂量以下,确保人身安全,达到防护目的。屏蔽防护的要点是在射线源与人体之间放置一种能有效吸收射线的屏蔽材料。
43.什么是工作场所肌肉骨骼疾患?
工作场所肌肉骨骼疾患(WMSDs)是指暴露于职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如重复性动作、不良姿势、强迫性体位、体力负荷等)而导致的颈部、肩部、腰背部等的肌肉、神经、肌腱、韧带、关节、软骨等的不适、疼痛和损伤,主要包括下背痛、颈肩痛和腕管综合征等。
44.罹患工作场所肌肉骨骼疾患的危险因素:
(1)生物力学因素如重复操作、不良姿势、长期受力、强迫性体位、体力负荷等。
(2)社会心理因素如工作满意度、高工作要求、工作单调、工作控制、社会支持、职业倦怠等。
(3)组织管理因素如工作负荷过大、工作任务重、轮班制度不合理、长期重复性动作等。
(4)其它因素工效学因素,如机器设计、作业环境、作业空间等;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视觉效果等;个体因素,如性别、年龄、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
45.工作场所肌肉骨骼疾患的一级预防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个体/行为干预。主要包括(1)健康教育:通过发放健康手册,组织健康讲座,进行包括WMSDs概念、疾病主要表现、危险因素、治疗干预措施等WMSDs相关知识教育,提高个体疾病相关知识掌握程度。
(2)行为干预:强调不良生活习惯是WMSDs的重要危险因素,鼓励合理膳食,控制体重,维持良好作息及锻炼习惯,戒烟限酒等。
(3)工效学干预:强调不良姿势与WMSDs发生的关系,示范性指导正确工作姿势,介绍站立作业过程中的“省力”原则。提倡久立工作中,适当采取多次、短时间休息策略,以缓解肌肉及骨骼疲劳症状。
(4)工程干预
1)改变工作界面:通过改善作业环境或提供适应工作场所的工具来减轻或消除不良工作姿势。2)使用辅助设备:在进行一些有不良生物力学因素作业时,可以使用一些辅助设备帮助降低作业人员肌肉骨骼负荷。
(5)管理干预通过科学管理组织劳动,影响劳动者各种工作负荷,减少或消除职业危险因素,是实施WMSDs工效干预和管理的基本途径之一。
46.工作压力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1)工作固有因素包括:1)工作条件工作场所的物理环境,如噪声、照明、气味和其他感官刺激物等,可能影响人的情绪和一般精神状态;2)轮班作业;3)长时间工作;4)新技术引入;5)工作负荷;超负荷和负荷不足都是紧张因素;6)时间压力是指完成有时间期限工作的时间不充足;7)情感需求包括工作—家庭冲突、病人/同龄人/社区对其自身工作角色缺乏理解,服务对象不真实的期望,创伤性工作经历和来自服务对象的暴力;8)低控制是指技术利用程度低,工作决策参与度低;9)付出-回报失衡指付出的努力和从工作中获得的回报不平衡。
(2)个体在组织中的角色包括1)角色模糊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和责任不清楚时会出现;2)角色冲突;3)责任性包括对人的责任性和对事的责任性。
(3)工作中的人际关系包括1)同上级的关系;2)与同事的关系;3)与下属的关系。
(4)职业生涯发展由于工作缺乏安全性、担心失业、退休、过度的赞誉、过快的提升和达到事业顶峰的挫折导致的压力。
(5)组织结构和气氛让工人感到没有归属感、缺乏足够的参与机会、感到行为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同事和领导之间缺乏工作上的交流和协商等情形。
47.工作压力的控制技术主要包括哪些?
(1)工作场所的预防与控制技术包括工作系统再设计;健康工作组织构建;工作压力管理培训;工作压力健康促进;员工援助计划;职业康复服务和健康单位为导向的工作压力防控措施;
(2)个人的预防技术可以通过心理咨询、放松技术、情绪管理、传统医学、认知行为治疗和预防工作压力的生活方式等进行个人工作压力的防控。
48.创造健康工作场所可有效预防抑郁、焦虑等心理健康的发生:
(1)创造健康的工作场所应该采取三管齐下的措施:1)通过减少与工作相关的风险因素来保护心理健康;2)通过发展工作的积极方面和员工的优势来促进心理健康;3)解决心理健康问题。
(2)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创建一个健康的工作场所:1)营造更好的工作环境来更好的促进不同员工的心理健康;2)从组织领导者的动机和采取行动的员工的动机中学习;3)不是通过意识到其他公司已经采取行动,来采取新的行动;4)了解员工的机会和需求,帮助制定更好的工作场所心理卫生政策;5)认识到支持的来源以及人们可以在哪里找到帮助。
49.保护和促进工作场所心理健康的干预措施有哪些?
1)实施和执行卫生和安全政策和措施;2)向员工提供支持:3)让员工参与决策,传达一种控制和参与的感觉;支持健康工作与生活平衡的组织实践:4)员工职业发展规划;5)认识和奖励员工的贡献。应将心理卫生干预作为纳入预防、早期识别、支持和康复的综合卫生和福祉战略的一部分。
50.有利于维护和促进身心健康的因素主要包括哪些?
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
三、职业健康保护基本技能
51.获取职业健康信息和服务的最常见的途径包括哪些?
(1)职业健康专题讲座;
(2)职业健康知识宣传片;
(3)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4)职业健康公益广告;
(5)其他:如企业职业健康知识公告栏等。
52.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主要有哪些?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设备。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53.理解本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具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详见标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5.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56.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工作场所可能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主要分为窒息性气体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刺激性气体中毒(如氨气中毒、氯气中毒)、混合性气体中毒、其他毒物中毒及化学灼伤等。除此之外,还有高温导致的职业性中暑急性职业危害。劳动者要掌握用人单位各工作场所相应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参加应急救援演练,在演练的基础上,掌握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如何进行应急救援处置。
5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对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和设施的规定:
(1)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
(2)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站)与工业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
(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条件的企业,每个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员。
(4)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
(5)有毒气体防护站的装备应根据职业病危害性质、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
(6)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7)站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器、照明等配套设备应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置。
(8)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另应急救援设施设置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1)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2)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3)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附录A表A.4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9)工业园区内设置的应急救援机构(站)应统筹考虑园区内各企业的特点,满足各企业应急救援的需要。
(10)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58.需要紧急医疗救助时,能拨打120或合作医疗机构联系电话:
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如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有应急救援协议,劳动者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拨打合作应急救援机构的救援电话;如用人单位没有合作的应急救援机构的话,可以直接拨打120来请求救援。
59.体表被放射性核素污染时,能够立即实施去污洗消;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时,能够尽快寻医进行阻吸收和促排:
(1)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医学处理总则
1)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应尽快收集样品和有关资料,做有关分析和测量,以确定污染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数量;
2)对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及时、正确的医学处理是对内照射损伤的有效预防。应尽快清除初始污染部位的污染;阻止入体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加速排出入体的放射性核素,减少其在组织和器官中的沉积;
3)对放射性核素入体可能超过2倍年摄入量限值以上的人员,宜认真估算摄入量和剂量,采取加速排出治疗措施;并对其登记,以便追踪观察;
4)放射性核素加速排出治疗的原则应权衡利弊,既要减少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和沉积,以降低辐射效应的发生率;又要防止加速排出措施可能给机体带来的毒副作用,特别要注意因内污染核素的加速排出加重肾脏损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在肾脏损害极期到来之前,早期促排。
5)减少放射性核素的吸收
a减少放射性核素经呼吸道的吸收,首先用棉签拭去鼻孔内污染物,剪去鼻毛,向鼻咽腔喷洒血管收缩剂。然后,用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冲洗鼻咽腔。必要时给予祛痰剂。
b减少放射性核素经胃肠道的吸收。首先进行口腔含漱,机械或药物催吐,必要时用温水或生理盐水洗胃,放射性核素入体3~4h后可服用沉淀剂或缓泻剂。对某些放射性核素可选用特异性阻吸收剂:如清除铯的污染可用亚铁氰化物(普鲁士蓝);褐藁酸钠对锶、镭、钴筹具有较好的阻吸收效果;锕系和镧系核素尚可口服适量氢氧化铝凝胶等。
c减少放射性核素经体表(特别是伤口)的吸收,首先应对污染放射性核素的体表进行及时、正确的洗消;对伤口要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必要时尽早清创,切勿使用促进放射性物质吸收的洗消剂。
(2)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1)存在于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原则上应尽快去除干净。但也不能过度实施去污程序,以免损伤体表,促进放射性核素吸收;
2)尽可能地从事故情况判断出污染核素种类,选择适当的仪器作污染测量。体表污染测量要按顺序进行,不要遗漏。对测量结果(参见附录A)记录于“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记录表”;
3)在对污染人员分类救治时,体表污染两倍于天然本底以上者,应视为放射性核素污染人员,应进一步测量和去污处理。体表污染测量10倍于天然本底,或体表γ剂量率>0.5µSv/h者,为严重放射性核素污染人员,要给予快速去污处理。
4)对放射性污染人员尽可能现场就近处理。尽快脱去污染的衣物和鞋,并装入污染物品袋,备详细测量。要尽早开始用流动水冲洗去污,比晚些时间拿到高效去污剂再开始去污效果要好得多。
5)在去污过程中,污染衣物的脱放、去污剂的选取,污染人员的管理等一系列行为要始终贯穿着避免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和避免放射性核素播散到他人他处的指导思想。
6)禁用可能促进污染放射性核素溶剂。有机制剂、浓度较大的酸碱溶剂和对皮肤有较强刺激性的溶剂;
7)β-γ放射性核素(特别是软β核素)和可转移性放射性核素的严重污染,更应尽早去污和相应地测量、评估及医学处理。以避免发生急性β射线皮肤烧伤和放射性核素内污染。
8)对严重污染人员和疑及深度创伤污染人员,要尽可能地擦拭取样,或留存清创组织/血液,作放射性核素分析。以便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指导医学处理和日后损伤评估。
9)对疑似放射性核素吸收入体,造成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人员,应作进一步测量和(或)生物样品放射性核素分析,估算放射性核素摄入量,以指导进一步的医学处理。
60.健康的概念及心理健康的标准:
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次宣传周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健康不仅指没有躯体疾病,而且还包括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心理健康是指个体的心理活动处于正常状态下,即认知正常,情感协调,意志健全,人格完整和适应良好,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最大潜能,以适应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环境的发展与变化的需求。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给出的中国人心理健康的标准为:(1)认识自我、感受安全;(2)自我学习、生活独立;(3)情绪稳定、反应适度;(4)人际和谐、接纳他人;(5)适应环境、应对挫折。
61.常见的心理问题、产生原因、预防及应对措施:
常见的心理问题主要包括职业倦怠、抑郁、焦虑、人际关系问题、睡眠问题。
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常见原因包括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特殊职业、个人原因。
维护心理健康主要是要有科学的人生模式,主要通过运动、工作、人际、精神方面来实现。运动可以提高人的自信和效率,降低沮丧和焦虑的感觉,降低对压力和紧张的敏感度;还可以通过调整工作的节奏、工作的心态、工作的境界来实现;人际就是我们要在有爱、真诚、感恩之心的基础上来进行人与人间关系的沟通与协调。
每个人都是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要学会通过放松训练、音乐、冥想等方式进行自我调整心理健康的问题。放松训练主要是要在环境安静,肌肉松弛,消除紧张;使整个机体活动水平降低,压力逐渐释放,达到心理上的松弛。音乐既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手段;能够舒缓心情,释放压力,缓解疼痛。正念冥想可以让人感知自我的存在,能够活在当下、接收自我、接纳自我,生活在于自己内心的和谐中。
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要在单位醒目位置公布当地的心理健康热线或医疗机构的心理救援电话,如劳动者出现心理问题,要及时向心理健康热线或医疗机构寻求专业帮助。
62.发生工作场所暴力或骚扰时的应对措施:
国际劳工大会2019年通过了工作场所暴力和骚扰公约及其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暴力和骚扰公约及建议书基于科学证据,与既往标准衔接协调,将暴力和骚扰统一为复合概念,明确各利益相关方权责,提出包容性、系统性和性别应对的预防措施。我国防控医疗卫生行业暴力和骚扰的立法和政策实践取得突破,尤其体现于新颁布的《民法典》、《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和《医师法》,政府、社会多措并举,有效遏制暴力伤医事件。
(1)正确认识和理解工作场所暴力行为
工作时间占据人一日的1/3时间,每个人的工作环境可以是紧凑的、轻松的、有趣的、严谨的,但无论怎样,都不应是充满暴力和威胁的。
1)针对个人工作或者值班时的暴力行为,包括人身攻击(抢劫、性侵犯、普通或者严重的攻击)和盗窃。97%的工作场所暴力行为并不致命,如开始的口头威胁攻击,但是我们各用人单位还是应对工作场所暴力或骚扰要引起重视。第一阶段主要表现为焦虑;第二阶段主要表现为好辩、自卫、防御;第三阶段主要表现为口头上、肢体上恐吓/威胁;第四阶段主要表现为攻击、暴力。
2)大量的骚扰犯罪、威胁和攻击被认为是没有报告处置的。虽然媒体倾向于报道耸人听闻的工作场所的枪击事件,但事实上与工作相关的枪支暴力事件是罕见的。企业领导必须扩大员工对暴力事件的理解,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枪击事件。
(2)暴力威胁
1)不管你喜欢与否,每个组织都容易发生工作场所暴力事件,无论大小或类型。
2)工作场所暴力事件对于任何一个组织,对于它的底线、员工士气、员工离职与招募、声誉和品牌都是具有毁灭性的。
(3)操作风险
在许多国家每年数百起杀人事件的发生与工作相关。杀人是引起妇女在工作中死亡的第二大原因。工作场所暴力代表着对于一个组织,持续严重的威胁:安全与安防,业务连续性,员工绩效与生产力,品牌与名誉。
(4)成本代价
工作场所暴力事件引起的损失相关成本包括:生产力损失、心理咨询、合同/销售损失、清理和翻修、保险费用的增加、法律诉讼、临时定居点以及更多。
(5)身边的“活跃射手”
潜在的暴力行为可能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指标:
增加使用酒精或非法毒品;不明原因缺勤率增加或含糊的身体不适;抑郁/消极;严重的情绪波动、明显情绪不稳定或情感反应增加;在家里越来越多的抱怨问题;主动评论暴力、枪支及其他危险的武器和暴力犯罪情况增加。
(6)“活跃射手”的应对措施
1)跑
设想可能的逃生路线,放弃私人财产;逃跑,不要关注别的行动,如果条件允许帮助他人;不要随意移动伤员,警戒他人不进入这个区域;把手放在空中,如果自身安全了报警求助。
2)提供信息给调度员
活跃的射手的位置和召集者,射手的外形和数量;使用武器的类型,潜在受害人数量;不要断开联系;如果你不能说话,请放外音,让调度员听。
3)躲藏
关闭和锁住门和窗;所有电子设施保持静音;保持沉默。
4)反抗
使之不能主动;破坏;与他人合作;动作尽可能的有攻击性;扔物品佯装攻击;安全的前提下报警求助。(该条作为最后的手段,只有当你的生命处于迫在眉睫的危险时,才以此为策。)
5)当执法人员达到时
按照指令,保持冷静;放下手上的任何物品,保持手指张开,手放在空中;避免对警察行动快速,避免指向、尖叫、呐喊。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对所有工作场所暴力行为,说“不”!
四、健康工作方式和行为
63.遵守与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应当知晓下列与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防治法》;(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如用人单位属于煤炭采选业要熟知);(7)《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8)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9)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1)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2)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3)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4)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5)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6)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7)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8)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6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65.《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66.《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相关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67.喷淋洗眼器的使用方法:
用手轻推(脚踏和翻盖为选用)打开洗眼器的开关阀,清洁自来水从洗眼系统自动喷出(自动冲开防尘盖),清洗眼睛后须将开关阀复位,并将防尘盖复位。用手向下拉动冲淋拉杆,水从喷淋头自动喷出,用后须将阀门拉杆复位,关闭冲淋阀门。
68.有机溶剂的危害:
(1)对神经系统破坏:因抑制神经系统的传导冲动功能,产生麻醉,神经系统障碍或引起神经炎等。(2)对肝脏机能损伤:因损伤肝脏机能,引起恶心、呕吐、发烧、黄疸炎及中毒性肝炎。(3)对肾脏机能破坏:使肾脏受害,发生肾炎及肾病。(4)对造血系统破坏:因破坏骨髓造成贫血现象。(5)对黏膜及皮肤刺激:因刺激粘膜,使鼻粘膜出血,喉头发炎,嗅觉丧失或因皮肤敏感产生红肿、发痒、红斑及坏疽病等。
69.受限空间作业的概念:
符合以下条件的,并且存在健康、安全风险的作业称之为受限空间作业:(1)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3)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70.受限空间的作业要求:
(1)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2)监测: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3)个体防护: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4)监护: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71.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那几类?
(1)接触粉尘类;(2)接触化学毒物类;(3)接触物理因素类;(4)接触生物因素类;(5)接触放射因素类;(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7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2)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3)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73.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74.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2)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3)鉴定时间;
(4)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75.什么是职业心理健康?
职业心理健康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即人对内部环境具有安定感,能对外部环境以社会上的任何形式去适应,也就是说,遇到任何障碍和困难,心理都不会失调,能以适当的行为予以克服,这种安定、适应的状态就是心理健康的状态。
76.什么是工作应激?
工作应激是指工作过程中,对工作者的工作适应、紧张状态产生影响的各种刺激因素。它包括工作本身及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如工作负荷、工作条件、轮班作业、工作中的人际关系、工作环境等。
77.什么是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主要是一组以表现在行为、心理活动上的紊乱为主的神经系统疾病。目前研究所得到的结果认为主要是由于家庭、社会环境等外在原因,和患者自身的生理遗传因素、神经生化因素等内在原因相互作用所导致的心理活动、行为、及其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为主要特征的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