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技术评估方案
豫职质控〔2024〕11号
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技术评估方案
各市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
按照《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卫职健〔2023〕9号),各市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在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治理阶段应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水平、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检,具体办法如下:
一、抽检比例
各地市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进行抽检,其中三级医院抽检比例不低于50%,二级医院抽检比例不低于30%,一级及以下医院抽检数量根据各辖区具体情况确定,确保总抽检机构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总数的30%。
二、抽检内容
抽检内容包括抽查检测报告、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测三个部分。
(一)抽查检测报告
在抽取的医疗机构中开展核医学、放射治疗、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质量控制和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的抽查工作。具体抽查的内容如下:
1.医疗机构是否按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验收检测、状态检测,是否按标准要求开展稳定性检测。
2.每家机构每种类型放射诊疗设备抽查一台设备的质量控制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抽检的放射诊疗设备类型和场所包括CT、X射线摄影设备、透视机、乳腺摄影设备、牙科X射线设备;介入设备;医用电子加速器、伽玛刀、γ源后装治疗机、射波刀、TOMO;PET/CT、SPECT/CT及核医学工作场所。抽查内容见附件1。
3.对检测结果存疑的项目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复测。
(二)现场核查
在抽取的医疗机构中对含源放射治疗装置和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见附件1。
(三)现场检测
每个地市在抽取的医疗机构中选取1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按照每种类型放射诊疗设备抽查一台设备的原则对抽检设备的质量控制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状态检测。有资质的市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完成资质许可范围内的设备检测,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或无资质的市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联合省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共同完成现场检测工作。
三、抽检工作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原则
1.客观公正。对抽检结果负责,不受外界因素的干预和其他内外部压力影响,确保抽检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科学规范。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合法合规开展抽检工作,确保抽检程序规范,结果科学可靠。
3.真实准确。抽检人员应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提高技术能力,保证抽检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二)抽检人员
各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应确保参加抽检的人员具有从事放射卫生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熟练掌握检测设备使用,了解检测程序和检测方法;熟练掌握数据处理及结果报告方法。抽检人员应接受过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三)检测设备
各市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在复测工作开始前需保证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检测设备在检测射线种类、量程、响应时间、灵敏度等方面应满足被检工作场所或设备的要求,检测完成后做好检测设备使用记录,记录包括使用时间、地点。
(四)现场抽检及技术内容
现场抽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前抽检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做好个人防护,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现场。
按照附件1的要求,做好抽检情况的详细记录,若需要复检,则填写检测原始记录,要求原始记录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据规范;详细记录检测条件、设备基本情况等有关信息。复测完成后,原始记录需有检测人员、校核人和医疗机构陪同人员确认并签字。
(五)数据处理
各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所有数据计算过程及时保存,妥善保管。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果准确。
所有抽检的结果和数据均应留存以备检查。
(六)参考标准
各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参考下列标准开展不同类型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报告的抽检工作。
1.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设备检测参考标准
CT检测按照《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19-2019),口腔CBCT按照《锥形束X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CBCT)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WS 818-2023),其他放射诊断设备检测按照《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76-2020)。
2.医用电子加速器检测参考标准
《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5213-2016)或《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674-2020)。
3.伽玛刀检测参考标准
《X、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82-2017)。
4.γ源后装治疗机检测参考标准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262-2017)。
5.射波刀检测参考标准
《机械臂放射治疗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667-2019)。
6.TOMO检测参考标准
《螺旋断层治疗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31-2017)。
7.PET/CT检测参考标准
(1)《放射性核素成像设备 性能和试验规则 第 1 部分: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装置》GB/T 18988.1-2013;
(2)《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装置性能测试》NEMA NU2-2001;
(3)《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PET)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标准》(WS 817-2023);
(4)《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19-2019);
8.SPECT/CT检测参考标准
(1)《伽玛照相机、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SPECT)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23-2019);
(2)《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19-2019);
9.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参考标准
(1)《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
(2)《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21-2020);
(3)《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
四、结果报送
各市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于2024年8月20日将各抽检机构抽检结果统计表(见附件2)和总结报告(单位盖章,模板见附件3)发送至hnsfsws@163.com。
联系人:赵艳芳 联系电话:13526568820
附件:1.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技术评估表
2. XX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技术评估结果统计
3. XX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技术评估总结报告
2024年4月9日
附件:1.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技术评估表
2. XX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技术评估结果统计
3. XX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技术评估总结报告